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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5-10-2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纳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削减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以 固环罚告字[2017]19号奉告你公司陈说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说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范》,我局决议对你厂处以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许向固原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转办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数据提供:南京耀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