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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 综合实验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 综合实验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 综合实验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记分日期从该机构登记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所记分数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一)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二)医疗机构未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服务方式、床位等执业登记事项的;

  (八)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评审评价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拒不执行、落实政府指令、要求和相关措施的。

  (一)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或未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相关科目的;

  (四)临床应用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或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七)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或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的。

  (一)除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外,执业助理医师无执业医师指导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三)医疗机构不履行传染病、医疗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药物不良反应、医院感染等报告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号,牌匾及医疗文书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

  (七)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的;

  (十)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较轻的。

  (九)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按项目实行累计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者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在作出记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被记分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3分的,执法人能当场作出记分决定,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登记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记分,不得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将医疗机构记分情况记录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处罚记录栏内。

  第十四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一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5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三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30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0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一定要进行现场审查。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三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0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一定要进行现场审查。

  等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请你(单位)认真进行整改,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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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提供:南京耀仁